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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借款去消費就未必是好的選擇

日期: 2014-03-03 23:15:26
王某向好朋友李某借款5萬元,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條,但雙方未約定還款的期限。2012年1月,王某一次性償還了借款,李某收回借款時,並承諾回家後會立即銷毀借條。但半年之後,李某又持借條要求王某還款,王某堅持已經全部償還了借款,卻沒料李某隨後向法院起訴。辦案法官在瞭解此案背後的真實情況後,對李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。最後,李某終於撤回了起訴,並將借條當面還給了王某。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廣大市民,“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,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,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;不能立即收回、銷毀的,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,寫明還款情況。”